【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首页】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失业后应当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4-11-09 人浏览
本文摘要:简介:用人单位为员工交纳保险,既是对员工的一种确保,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简介:用人单位为员工交纳保险,既是对员工的一种确保,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迫实施的,由社会集中于创建基金,对因失业而继续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获取物质协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对于失业保险费的计算出来,失业保险总计缴付时间剩1年反感5年的,最久可发给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总计缴付时间剩5年反感10年的,发给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总计缴付时间剩10年以上的,发给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依照涉及法律的规定为员工交纳失业保险而造成员工失业后无法发给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呢?那么,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王某华5年前在某厨师学校毕业后,转入当地一家酒店兼任厨师职位。双方依法签定了劳动合同,酒店为王某华交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酬劳,但并未交纳失业保险费。今年1月,酒店与王某华中止了劳动合同,王某华在失业后经告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知,因为单位并未为其交纳失业保险费,王某华无法发给失业保险金。
那么,面临这样的情况,王某华应当如何维权呢? 【小编解析】 融合上述案情陈述由此可知,王某华所面对的问题是:因为单位并未给他交纳失业保险费而造成他无法发给失业保险金。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创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因此,失业保险归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该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该参与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联合交纳失业保险费;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低收入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给失业保险金;该法第86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并未如期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税机构责令限期交纳或者补充,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附加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据此并融合上述案情,在酒店与王某华中止劳动合同,且非因王某华本人意愿的情形下,如果交纳了失业保险费,王某华有权发给失业保险金。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单位并没为王某华交纳失业保险费,那么这种情况下否拒绝单位补缴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并未如期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税机构责令其限期交纳或者补充。因此,如王某华仍未实际辞职尚能在工作岗位中,单位可以补交失业保险费,而在王某华与单位劳动合同早已中止的情况下,单位为其补缴失业保险已不有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并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申请,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手续造成其无法享用社会保险待遇为由,拒绝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再次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予以法院”。
因此,酒店除了应该胜行政责任之外,还应该对王某华不应享用而无法享用的失业保险的实际损失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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